情已逝,愛已褪,贍養費也好,分手費也好,又為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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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好友跟我說她的前夫向她追討港幣200,000的金錢。一直以來見證著二人對外的關係,我不明白何以會有這一幕-他向她追討!?
雖為女性,亦是好友的朋友,但我不代表任何一方或任何人的立場,只不過,我不明白為何他會有此一著。相信無論是女方或男方,大方才是最重要,那是人的根本。過去的已成過去,金錢上的一切是重要,因為畢竟大家也要生活,但既已分了,又沒有共同的子女要養育的話,那又何必再纏?
總覺得當兩人能有緣走在一起,即使是曾經過去,也是有緣,大家亦曾付出過。理不了金錢上的,又或感情上的,怎計是好?沒得計。
或許我還是愛著「有情飲水飽」的想法,而不太在乎那「麵包」。我有酒,就是了。
後記:好友跟我說了她的現況後,繼而問我的。我只說了一句:「我沒有男朋友,只有好情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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